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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家出租房起火殃及我家,消防队出句两份火灾认定书,第一份是不排除人为用火不慎和电器线路故障,后
根据公安部108号文件。
二节 现场调查
第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肇事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对有人员死亡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尸体表面进行观察并记录,对尸体在火灾现场的位置进行调查。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位置、尺寸,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粘贴标签,标明火灾名称和封装痕迹、物品的名称、编号及其提取时间,由封装人、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调查需要,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现场实验。现场实验应当照相或者录像,制作现场实验报告,并由实验人员签字。现场实验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实验的目的;
(二)实验时间、环境和地点;
(三)实验使用的仪器或者物品;
(四)实验过程;
(五)实验结果;
(六)其他与现场实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 检验、鉴定
第二十三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 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当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第二十五条 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机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伤害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鉴定的;
(三)当事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鉴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受损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由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格;
(二)鉴证机构、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鉴定意见依据是否充分;
(四)鉴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情形。
对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采信。
第四节 火灾损失统计
第二十七条 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五节 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 灾害成因的认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情况;
(二)火灾蔓延、损失情况;
(三)与火灾蔓延、损失扩大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事实。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复 核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申请的;
(二)超过复核申请期限的;
(三)已经复核并作出复核结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认定机构。
第三十七条 原认定机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机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案卷。
第三十八条 复核机构应当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动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终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七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三)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第四十条 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原认定机构在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说明重新认定情况;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机构备案。
1958年国家经租时房管部门办的手续有哪些
1958年国家经租时房管部门办的手续包括:
1. 对租赁方临时使用的房屋进行登记,出具《经租时房正式使用手续登记表》。
2. 处理业主与租赁方的租赁合同,出具相关的登记证明。
3. 审核和核准房屋的拆迁手续,以及实施付费交换改造的手续。
4. 核定每年的租金收取和分配的规定,对应用违反租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5. 负责维护房屋的正常使用权,以及租住房屋者的相关权益。
此外,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出租共有房屋时,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平遥房管局五八年的经租房,八六十八号文件精神,谁占谁退,谁拆谁补让退给房主到现在三十年了也不退还?
我家也是这个情况,房管局没有任何答复
下列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正确的是
答:国税函[2007]1145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精神,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如果有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按财产转让所得的方法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凭证,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南昌市二手房市场概况
8月1日,在国税总局规定的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强征”首日,南昌市房产交易市场的个人住房转让税收征收窗口仅办理了8笔业务,和7月31日的300多笔成交量相比形成天壤之别,工作人员比缴税人还多。在疯狂的过户“末班车”之后,南昌二手房交易将进一步陷入观望。记者在大厅发现,南昌地税局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已经收到《关于个人住房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宣传资料》。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开征后,二手房市场却降入“冰点”与南昌酷暑难耐的高温形成了很大的反差,中介公司门前比较冷清. 自从7月3日南昌市开征营业税后,对二手房市场和中介公司已经造成了不小的影响。随后,自8月1日开征二手房个人所得税以来,二手房市场已低迷一个月之后再受打击,让中介商对前景一片迷茫。据悉,新政已对南昌中介行业造成冲击,一些小的房产中介公司已经关门,还有一些中介已经转行了,一些大的中介公司也已经开始开拓租房、贷款和按揭等业务力度,以度难关。 缴纳税才能办房产证 记者获悉,对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从8月1日起对房龄5年内的存量房交易时,所得收益须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该税率固定为20%。这也意味着从今天起,在南昌房产交易大厅办理存量房业务时,必须缴纳完个税和营业税才能够办理房产证。南昌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合理费用的核定上,房屋转让方必须向税务部门出具相关的税务发票等凭证。 自住房享受“豁免权” 《108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免缴和减免的优惠群体。首先是对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满五年后出售的房产,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这条规定让绝大部分五年期后的二手商品房免征房产个税。江西省地税局则解释为,对于“以小换大”、“以旧换新”的购房户来说,购买新房时应在缴纳相关契税前将“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售出并出具相关可以减免税收的凭证,才能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给了房产梯级消费的购房者第二张“豁免金牌”。 南昌可按房价2%征税 在开征二手房个税的首日,南昌并没有选择应纳税所得额20%的征收方式,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南昌地税局征收窗口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征收标准是合同上房产成交金额2%核定二手房个税税款。 对此南昌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二手房个税征收上有两种方案,房价差额20%与转让收入全额1%-3%,经过征收1个月二手房营业税发现,大部分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再加上纳税人在申报时无法出示扣除合理费用的有关税务发票等凭证,地税工作人员也就无法核定合理费用到底扣除多少。因此在目前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全额1%-3%的规定比例”征收,考虑到1%太低,而3%又太高,因此南昌将税率定为2%也是为了平抑高价差税赋成本。如果卖方能够出示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税务发票凭证,也可向税务部门申请采取应纳税所得额20%缴纳。这种征收方法有点类似北京等地的做法. 二手房市场很受伤 由于南昌的房地产从2002年初开始启动,南昌连续数年房价涨幅维持在10%左右,经过几年的发展,整体房价基本上上涨了一倍,今年上半年南昌均价在约3600元/平方米.于是,这些房源上市交易又没有超过5年,又要交营业税,如果采取应纳税所得额20%缴纳个税,再加上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税收,还要偿付按揭利息、契税、佣金等费用,卖房者实际收益并不多,扣除成本后赢利空间很小,有的可能会低于成本价.因此南昌个税按差额征收20%对这些交易人的打击是非常大的,也将给南昌房地产市场予以沉重打击。根据测算,当房价达到17%的年增幅时,房龄5年内的存量房才会成本基本持平。 而目前征收标准是合同上房产成交金额2%核定二手房个税税款,对卖房者的冲击不会很大,毕竟这个实际操作的政策已经低于开始20%的说法。根据测算,实际上可能给卖房人节约40%-60%税赋成本。只不过,如果卖房者没有达到当初的售价预期,他们就会选择观望.受此政策影响,南昌二手房价格短期内呈现下降趋势,然而很多想卖房的人会在近期先考虑不卖,二手房源将会明显减少。再加上卖房者会考虑把各种税收加诸于房价上,二手房房价在短暂小幅度下降不久后,还会有上涨的可能。 二手房走向不明朗 可以说,“个税征收时间太快”是个税出台后市场最强烈的反应,可见“个税”影响之大。不过,在众多卖家中,也有一些对于短期内出手不抱希望的房东,因考虑到未来涉税成本而开始涨价,或直接撤销委托不卖了,转而等待或投向租赁市场。 这项政策对楼市的影响,并不在于它征收多少比例的个税,而在于它表明了政府强化对房产交易流转过程中差额所得征税的态度,只要开征,就会有很大的影响。这样一来,南昌二手房的流动性将会大大下降,并且直接传递到一手房市场,从而影响到整个南昌楼市的运行。 而如今的二手房市场,已经历了两年多的宏观调控洗礼,房价基本稳定,大量投机需求已被挤出市场,卖方市场已经被买方市场所取代,市场中理性的一面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且买卖双方对于房价看跌的占了相当比例。近期一份抽样调查显示,认为房价会跌的占到了一半以上,认为会涨的仅占14%。不少人认为,如今二手房的高价位已令买方不堪重负,如果再加上转嫁的个税,买方更难承受。 因此,本次个税政策实行后,二手房市场中卖家要想将税费完全转嫁给买家可以说是寸步难行。另外,个税政策的实行使得交易成本大幅提高,炒房利润空间再度缩小,这对进一步控制投机、投资需求,无疑将起到更为深远的影响。
下列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理解不正确的是
展开全部
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1958年国家经租时房管部门办的手续有哪些
书面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
1、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提交的文件有书面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权证书。
2、1958年前后,国家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中的出租房,统一收归政府经营租赁,由房管部门统负责经营房屋的管理、收租、修缮等事项,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称之为出租房屋国家经营租赁,简称“经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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